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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奎屯萌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萌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萌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奎屯萌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奎屯市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南区纬二路以北、奎车路以东地块。法定代表人:杨明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奎屯萌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铭徽审 判 员  杨书钢代理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