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常忠辉与郝利锋、三河市琨博四季垂钓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忠辉,郝利锋,三河市琨博四季垂钓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987号原告:常忠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郝利锋,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永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琨博四季垂钓园,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陈庄村东,注册号131082600312249。经营者:陈铁。原告常忠辉诉被告郝利锋、三河市琨博四季垂钓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常忠辉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常忠辉负担。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