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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任洪军与被告陈伟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军,陈伟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004号原告:任洪军。被告:陈伟先。原告任洪军与被告陈伟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任洪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洪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璋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魏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