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红军与:李强、第三人:李忠、赵德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军,李强,李忠,赵德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573号原告:黄红军。被告:李强。第三人:李忠。第三人:赵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军与被告李强、第三人李忠、赵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强、第三人李忠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