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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淑强与杜成雄、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强,杜成雄,陈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淑强,男,个体户。被执行人杜成雄,男,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志芳,女,个体户。李淑强与杜成雄、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从2013年7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380元、负担执行费2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成雄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成雄所有的车牌号为×××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户籍转移登记,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