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更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亚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96号罪犯王亚兰,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亚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罪犯王亚兰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兰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