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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湘乡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湘乡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湘乡,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xxxxxxxxx,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xxxxxxxxxx;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6年6月7日经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经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戴万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湘乡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湘12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湘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湘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湘乡犯非法经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代理审判员  肖光申代理审判员  李紫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