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景涛与梁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涛,梁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573号原告:曹景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福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涛诉被告梁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福伟已将涉案款项还清,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景涛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