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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景涛与梁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涛,梁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573号原告:曹景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福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涛诉被告梁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福伟已将涉案款项还清,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景涛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