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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召成、杨庆裕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召成,杨庆裕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特85号申请人:张召成,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人:杨庆裕,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召成、申请人杨庆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经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就申请人张召成所受右侧孟氏骨折的伤害,申请人杨庆裕赔偿申请人张召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的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完毕;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申请人张召成所受上述伤害赔偿一事至此了结,申请人张召成不再就该事向申请人杨庆裕主张任何其他权利;三、申请人张召成与申请人杨庆裕别无争议。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召成、申请人杨庆裕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