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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刘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嘉,女,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嘉携带毒品入住本市武昌区秦园中路吉楚快捷酒店232号房间。2016年12月16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刘嘉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刘嘉随身携带的黑色拉链包内查获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1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3.6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嘉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