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英,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80号原告:王晓英,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xx号。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号。负责人:赖忠。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xx号。法定代表人:陶智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英与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英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晓英负担。审判员 姜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