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全金与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全金,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郑全金,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转角村。法定代表人:李贤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全金与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厂房一处,但因其涉及其它民事案件,被法院多次查封,本案对此厂房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