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吕之光、徐瑞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之光,徐瑞福,乔凯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496号申请人:吕之光,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徐瑞福,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乔凯旋,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吕之光与被申请人徐瑞福、乔凯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瑞福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嘉明开发区裕昌水岸新城小区8号楼2单元251号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金额266000元)。担保人许广辉自愿以其名下的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一套及申请人交纳保证金266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许广辉名下的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徐瑞福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嘉明开发区裕昌水岸新城小区8号楼2单元251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吕之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