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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穆乃明、张继文、秦培梅与郭志明、郭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穆乃明,男。申请执行人:张继文,女。申请执行人:秦培梅,女。原告:穆云飞,男。法定代理人:秦培梅,女。委托代理人:杨玉善,日照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志明,男。被执行人:郭玉方,男。申请执行人穆乃明、张继文、秦培梅、穆云飞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郭志明、郭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8188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穆乃明、张继文、秦培梅、穆云飞与被执行人郭志明、郭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