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01展灿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灿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展灿平,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3月17日、4月1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灿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霞,被告人展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5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展灿平持号B2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牌号为苏M×××××的HONDA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靖江市西来镇敦土路敦义村7队路段时,与陈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23时01分,被告人展灿平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展灿平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展灿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展灿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杜某、赵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展灿平、陈某所驾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展灿平受伤医治病历材料,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展灿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展灿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展灿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展灿平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结合展灿平的犯罪情节,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展灿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颖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