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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1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妃云、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妃云,谢斌,谢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妃云,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谢斌,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谢小妹,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妃云与被执行人谢斌、谢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2045号10501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记录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1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