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莫华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1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莫华良,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莫华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莫华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莫华良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莫华良的银行存款5.04元,并将上述款项转交罚金。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健辉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