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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莫华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1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莫华良,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莫华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莫华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莫华良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莫华良的银行存款5.04元,并将上述款项转交罚金。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健辉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