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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士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士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080号原告:王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士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王强与被告王士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