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某法律服务所与陈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法律服务所,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法律服务所诉陈某某服务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候为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