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苑惠胜,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惠胜,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特21号申请人:苑惠胜,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区红光山东路**号。申请人: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鄯善县七区新城东路与柳中路交叉处民康小区5东1-401号。法定代表人:王富强,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苑惠胜与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苑惠胜借款1200000;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苑惠胜借款利息300000元;以上款项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苑惠胜与鄯善蓝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