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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世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61号起诉人:黄世忠,男,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2017年04月18日,本院收到黄世忠的起诉状。起诉人黄世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粮食局把土地转让时审批手续,法人代表以及收款的单据拿出来,我要一份复印件;2.把我家庭承包的土地还给我。事实和理由:1996年阜城县粮食局建养猪厂,占用我的承包土地一块,我同意。后来听说粮食局把养猪厂给卖了,我认为他们这样做是不对的,他们在没有经过原承包土地户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土地给卖了,他们这样的做法触犯了刑法第228条非法倒卖土地罪。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有1994年9月9日,阜城镇黄庄村村委会和阜城县粮食局签订土地征用转让协议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黄世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坤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