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程帅领、程银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程帅领,程银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597号原告:李海龙,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程帅领,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程银培,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李海龙诉被告程帅领、程银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海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帅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帅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对被告程帅领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高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