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对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30号申请人王某,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被申请人佡某,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佡某在双辽市的工资收入15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佡某在双辽市的工资收入150000.00元,此款每月冻结1500.00元至案件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家铭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30-1号申请人王某,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佡某,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佡某在双辽市的工资收入15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姜某在双辽市某房屋,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崔家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