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顺华、余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华,余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财保17号申请人张顺华,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朱嘉兴市秀洲区。被申请人:余明珠,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张顺华与余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将张顺华请求对余明珠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明珠名下嘉兴市佳源都市34幢902室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妹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