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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兢至邦电子材料商行与深圳市安力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兢至邦电子材料商行,深圳市安力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兢至邦电子材料商行。经营者陈秀鸿。委托代理人黄正,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力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力军。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第17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4695.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即2016年5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自2016年5月30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受理费1597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期间,本院经查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光刻机三台(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并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分别为44201624000052502926、44214815900220100742)。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支付执行款15000元。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合计116960.41元。2017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29695.5元(已扣减此前偿还的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受理费1597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再收取上述债权中的114960.41元后放弃余下债权;三、就该114960.41元执行款的给付,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从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中扣划,故由该院交付申请执行人即可;四、申请执行人收到114960.41元执行款后,认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并同意向该院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五、被执行人同意放弃对申请执行人行使与本案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诉权,并已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撤回(2016)粤0307民初17901号案的起诉,自此,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纠纷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的事实和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现本院已按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将执行款114960.4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同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执行费2000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第17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力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光刻机三台的查封(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