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再中与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中,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再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再中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23245元(含执行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标的23245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再中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16)第55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