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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翟迪鹏、翟祥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迪鹏,翟祥友,翟迪生,翟迪玉,翟松林,翟祥炳,翟中谷,翟老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86-2号申请执行人:翟迪鹏,男,193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祥友,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迪生,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迪玉,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松林,男,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祥炳,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中谷,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翟老四,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四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翟祥友、翟迪生、翟迪玉、翟祥炳、翟松林、翟中谷、翟老四等七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翟迪鹏水泥款3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祥友、翟迪生、翟迪玉、翟祥炳、翟松林、翟中谷、翟老四等七人的银行存款3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