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宇,徐金,徐华锋,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宇,徐金,徐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振宇,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徐金,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徐华锋,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安凌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存在遗漏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明确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遗漏被执行人侵犯了其他被执行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