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768号原告:钱某某,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