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768号原告:钱某某,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