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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善彬与陶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彬,陶佑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935号原告:徐善彬,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佑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善彬与被告陶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善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善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徐善彬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