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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文珍与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珍,罗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733号原告:周文珍,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罗健,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哈尼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周文珍与被告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0日,原告周文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文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文珍负担。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