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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1,王某2,王某1,王某2,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544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妙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