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礼同与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礼同,高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1464号原告:曹礼同,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高坡,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原告曹礼同与被告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礼同、被告高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礼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庭审中,利息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用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此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二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期原告因需用资金周转,经催要,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故意拖延,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高坡辩称,2万元的借条是我写的,但是实际没有放款,该2万元的借条实际是用于约束我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曹礼同现金贰万元正,(20000),借款人:高坡,2016.11.27”。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清偿该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关于利息,因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20000元借贷关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礼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被告高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铭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