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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3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王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王婷,陆青,陆千明,王雷珍,陆亦斌,许璐瑶,富阳市新登镇兴安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3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王婷、陆青、陆千明、王雷珍、陆亦斌、许璐瑶、富阳市新登镇兴安机械配件厂本院在执行(2016)浙011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财产已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亦斌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22号城市花园13号8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