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368周兰松与陈亚冬、万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松,陈亚冬,万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周兰松,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陈亚冬,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万永军,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兰松与被执行人陈亚冬、万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亚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周兰松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万永军对陈亚冬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陈亚冬、万永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亚冬名下位于涟水县屋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陈亚冬在银行盱眙支行保证金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4、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万永军,万永军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当日履行10000元(已兑现),2017年中秋节前履行20000元,2017年年底前还清。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申请无需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同时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因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能完全受偿,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