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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凯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02号原告:安徽凯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志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顾俊,董事长。第三人: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市。负责人:戴红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