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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华飞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华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59号罪犯郑华飞,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12年4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华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上款项均已履行)。同案犯张继豪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庭审中,罪犯郑华飞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郑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履行财产。但其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期(不含入监教育期间)在六个月以下,且2017年1月份考核得分未达到100分,不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一个表扬,剩余积分73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本考核期内部分服刑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前,对其之前所获考核分及考核周期宜从有利于罪犯的角度进行衔接。同时鉴于罪犯郑华飞余刑已不足三个月,故在减刑幅度上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华飞同意减刑二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6年0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