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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09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XXX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2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XXXX房屋100%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价款15万元,三年给付完毕。2013年11月房款已全部付清。但被告不去办理房屋所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给原告,原告给被告15万元,但是该房屋在离婚时就不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当时办不了产权证。因房屋问题从2004年被告和龙凤镇政府之间就产生诉讼。房屋是被告回迁楼,现在这个房屋办不了产权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龙凤镇XXXX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此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是被告婚前财产,经协商,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三年内给付被告15万元。现原告已将15万元给付被告。被告亦将上述房屋和钥匙交付给原告,但上述房屋至今未办至原告名下。另查,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XXXX房屋是被告于2000年12月15日以拆迁户身份购买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入住通知单复印件、介绍信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结算票据复印件、价格表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人应按协议履行。根据离婚协议,龙凤镇XXXX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三年内给付被告15万元。现原告已将15万元给付被告,被告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到原告名下,故本案中原告诉请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手续)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XXXX房屋归原告薛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薛某某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扬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