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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边杨家超市与梁永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杨家超市,梁永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80号原告:马边杨家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村*组。经营者:罗朝燕,女,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梁永贵,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马边杨家超市诉被告梁永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马边杨家超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边杨家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杨家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边杨家超市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