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边杨家超市与梁永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杨家超市,梁永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80号原告:马边杨家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村*组。经营者:罗朝燕,女,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梁永贵,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马边杨家超市诉被告梁永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马边杨家超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边杨家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杨家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边杨家超市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