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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文涛与孙善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涛,孙善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536号原告程文涛,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孙善学,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涛诉被告孙善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文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退还给原告程文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