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海市九湖宏大饲料厂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1792号原告:龙海市九湖宏大饲料厂,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下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XY3C78Y。经营者:陈炎棋,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瑛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平,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海市九湖宏大饲料厂与被告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海市九湖宏大饲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0408元整(大写:贰拾陆万肆佰零捌元整)及相应利息261367.2元(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向被告提供饲料,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进行了结算。原告提供货物价值290408元,并约定被告从欠款日起向原告支付总金额3%的月息,经催讨,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尚欠原告260408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408元及利息。被告罗平辩称,被告是原告的销售代表,《欠款单》并非是被告应当支付的款项;原告出售的饲料多有些质量问题;原告要求支付相应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50000元,分五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季度末支付50000元,第一季度款项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同时支付诉讼费用4000元给原告),至2018年6月底前付清全部款项。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应付款每月1%从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漳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