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9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梁某某,女,汉族。被告: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0日被告梁某某以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建设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半,月息2分,同日,原告将50万元现金交于被告梁某某,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此笔借款用于被告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建设,被告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在借条落款处加盖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限被告西安碧清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梁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前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565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