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123号申请人: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三川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杨卫良,总经理。被申请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国洲,董事长。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公司)与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备案在康成公司名下的80套房产,并提供了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房产及杨伟忠、杨洋位于松江区富永路425弄112号1-3层房产进行担保。上述担保物已经被本案一审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因瑞新公司上诉,本案移至本院二审。现康成公司认为其所有的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房产需作他用,故申请以其所有的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本案的担保物,请求本院查封其所有的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房产,同时解除查封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时查封的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工业一路北侧工业六路西侧的房产(房权证编号为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二、解除对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内三川对面的房产(房权证编号为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志坚审 判 员 郭卫斌代理审判员 吴 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