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马某,赵某,马某,赵某,马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940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长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绥中县人民法院沙河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