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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祖钞与宋卫忠、马晓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钞,宋卫忠,马晓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535号原告:陈祖钞,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卫忠,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马晓雯,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祖钞与被告宋卫忠、马晓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祖钞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诉讼保全费300元,合计548元,由原告陈祖钞负担。审判员  薛忠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筱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