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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法定代表人:孙兴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江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账号35×××97账户银行存款25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