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延伸段,组织机构代码:73323013-7。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黎兴福,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10.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黎兴福的银行存款情况,反馈执行人黎兴福所有多个银行账户余额总计200余元,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黎兴福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黎兴福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