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湛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湛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218210-6。法定代表人:孙亦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飞,系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湛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横涨村。组织机构代码:68426978-X。法定代表人:游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湛庐服饰有限公司(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25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方立耀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39785.5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97元、执行费4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