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大红与叶长茂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红,叶长茂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540号原告周大红,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叶长茂,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红与被告叶长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