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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大红与叶长茂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红,叶长茂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540号原告周大红,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叶长茂,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红与被告叶长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