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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治洲、梁典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治洲,梁典锋,王景只,梁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治洲,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典锋,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只,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利民,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再审申请人宋治洲因与被申请人梁典锋、王景只、梁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治洲申请再审称,在挪用资金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宋治洲已经将15万元归还给了安阳市土产杂品公司,由原来的非法借贷转换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梁典锋所借款项属于宋治洲的合法收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8月18日梁典锋向宋治洲出具借据所涉及的资金实际所有人为安阳市土产杂品公司,因该行为是二人挪用资金罪中的一个犯罪掩饰行为,故不能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宋治洲归还安阳市土产杂品公司的15万元被挪用资金应视为悔罪表现,该行为在宋治洲挪用资金罪中已经被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量,宋治洲辩称该行为使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转化为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治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微信公众号“”